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 态”第一种形态,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教 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 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学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工作的重 要举措。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各负其责、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实施。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学校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 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 担“一岗双责”。
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本领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六条 第一种形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在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工作、单独交办 工作或个别听取工作汇报时,需要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的;
(二)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 履责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笼统、没有实质内容的,或 者难以查证、无从查起的,或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四)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存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
的;
(六)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但具有减轻处分情形免于党纪处分的;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到位需要提醒 督促的;
(八)巡视巡察或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 微的;
(九)对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执行不力,存在“慵懒 散虚”和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
(十一)其他适用情形。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明显违纪,且问题线索反映具体、可查性强的;
(二)顶风违纪或者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又违纪的;
(三)被反映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
(四)约谈提醒可能影响被反映人审查调查的;
(五)其他不得适用情形。
第三章 适用方式及要求
第八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方式主要包括谈心交心、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诫 勉等方式。
第九条 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围绕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 1 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
校党委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1 次谈心活动。
对涉及选人用人、招生考试、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 建工程、物资采购、后勤管理服务、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
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 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领导干部要带 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十条 廉政谈话。在领导班子换届、干部任职前、任期内、重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等关键节点,应对相关干部开展廉政谈话,重申党纪规定,就落实“一岗双责”、 改进作风、廉洁自律、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等提出要求。廉政谈话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谈话形式分为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学校纪委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集中或专项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 提醒谈话。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醒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或会同纪委书记实施。
对正处级领导干部提醒谈话,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或纪委书记实施。
对副处级领导干部提醒谈话,由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对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提醒谈话,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十二条 谈话函询。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反映的问题不实,应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理。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纪委办(监察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对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书记汇报。
谈话由校纪委或纪委办(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进行,经 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函询对象应在收到函询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纪委办(监察处)。学校纪委根据谈话函 询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党员轻微违纪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轻处分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批评教育,由学校党委书记实施。对处级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由学校纪委负责人实施。 对其他党员干部批评教育,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由其所在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十四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针对下级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情形和性质,由学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下达通知。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安排班子民主生活会,非班子成员 的安排支部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遇到重要问题或普遍性问题,认为需要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制定方案报上级党委审 核后组织实施。
党组织按规定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上党员领导干部应把自己上一次民主生活会之后本人被提醒、函询、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所涉及的和巡视巡察、专项检查所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五条 通报批评。由学校党委、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以书面发文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问题性质、产生原因、警示教训等。
第十六条 诫勉。党员轻微违纪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或者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轻处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 处分的,但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给予诫勉。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对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和学校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
对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
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所在单位纪检组织负责人参加;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由其所在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 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 责人。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相关部门应当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填写《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记录表》备查,做到全程纪实,全程留痕。
第十八条 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