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党字〔2019〕35 号
关于印发《湖南大学学院党委(党总支) 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湖南大学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9年4月16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
湖南大学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基层党的建设,完善学院党委(党总 支)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 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党内法规和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决策形式是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凡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召集 并主持。
第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是会议的组成人员,非党委(党总支)委员的院长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还可根据实际需 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会议须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党员。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会议纪要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发。
第八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 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决议及其形成的过程,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 纪律处分。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工
作计划和总结。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等方面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设置;研究分析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定期听取基层党支部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审议)本单位党员发展事项, 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奖惩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非学校党委管理的本单位内设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系(所、中心等)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及教育培养、管理监 督工作。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 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 的思想状况。
(六)研究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 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八)涉及办学方向、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 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先对工作方 案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进行审核把关,再提交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九)本单位党委(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要正确区分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党委(党总支)会议, 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向书记提出, 或由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审定的议题,会前一般应与学院行政正职沟通,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凡未经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其程序为: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与会人员讨论时要针对议题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进行表决时, 可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表决。对于通报事
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第十六条 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可暂缓决策, 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六章 决定决议的传达与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的决定决议,与会人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决议。
第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应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办理落实情况向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规则的精神, 结合实际,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学校统一设置科级岗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应按照《湖南大学科 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规定执行;非学校统一设置岗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23 日印